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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家屬(immediate relative)依親綠卡是給美國公民的配偶、孩子(未婚且未滿21歲的子女)、和父母親的移民簽證。美國公民贊助的孩子,還可以包含:繼子女、領養的小孩、或一個符合美國移民法中“孤兒”定義的孩子。 已故美國公民的配偶(遺孀或鰥夫) 可以在美國公民過世的2年內,自己贊助自身的依親綠卡。

不像 其它類別的依親綠卡,直系家屬的依親綠卡是沒有任何綠卡排期的(不用等待綠卡名額),也沒有任何綠卡發放配額的數量限制。 

目錄

直系家屬依親綠卡的申請中有5個主要的子類別:

與美國公民關係較近的家庭成員(IR)

  • IR1(或CR1): 美國公民的配偶
  • IR2: 美國公民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孩子)
  • IR3: 美國公民在海外領養的孤兒
  • IR4: 美國公民在美國境內領養的孤兒
  • IR5: 美國公民的父母 (美國公民必須要年滿21歲)

**美國公民的遺孀和鰥夫 (已故美國公民的配偶可以贊助自己的依親綠卡)

*同性婚姻和跨性別的配偶可以被包含在婚姻綠卡的申請中

與美國公民關係較遠的家庭成員(兄弟姐妹, 、年滿21歲的未婚子女、已婚子女),請看依親綠卡申請中的 家庭成員優先 類別(family preference)。

以下為直系家屬依親綠卡中合格的5種家庭成員類型:

IR1(或CR1): 美國公民的配偶

直系家屬依親綠卡中IR1(或CR1)類別的美國公民配偶,可以依據他們與美國公民的婚姻來申請一個2年有條件性的綠卡(CR1)或一個常規的永久性10年綠卡(IR1)。若是婚姻綠卡在批准簽發時,該夫妻已經結婚超過2年以上的話,則簽發的婚姻綠卡會是常規的永久性10年綠卡。相反的,若是婚姻綠卡在批准簽發時,該夫妻的婚姻未滿2年的話,則簽發的婚姻綠卡會是一個2年有條件性的綠卡。這個有條件性的綠卡的有效期為2年,而且在此2年有條件性綠卡到期前的90天內,夫妻必須一起提出移除條件的申請(I-751表單),把這個有條件性的2年綠卡轉成常規的永久性10年綠卡。若是2年有條件性的綠卡沒有被成功的移除其條件性質的話,則該外國配偶的綠卡持有人身份會被終止。 

若是在成功的移除2年有條件性綠卡的條件前,該夫妻就已經離婚(或婚姻被廢止)的話,則外國配偶必須通過證明該婚姻的結合為真誠的(union in good faith)來提出一個豁免權(waiver)的申請。可以顯示該婚姻的結合為真誠的(good faith)的證據,可以包含:夫妻有共同生育的子女、和共同擁有的財產。

SPOUSE 配偶 eng

IR2:美國公民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孩子)

直系親屬依親綠卡中IR2類別的合格孩子必須要是 (1) 未婚、(2) 未滿21歲、和 (3) 為一個美國公民的孩子。繼子女可以被包含在直系親屬依親綠卡的IR2類別中,若是美國公民和其外國配偶的婚姻是發生在該繼子女18歲之前。 

被領養的孩子也可以被包含在直系親屬依親綠卡的IR2類別中,若是 (1) 完成領養的時間點在這個孩子16歲之前、(2) 養父母已有2年的合法監護權(可以發生在收養前或收養後)、(3) 被領養的孩子已經和該養父母共同居住2年的時間(可以發生在收養前或收養後)。法定監護權必須是通過正式的法院程序所取得的。若是用來滿足2年的共同居住條件要求的時間裡,被領養的孩子還繼續跟親生父母一起居住在同一個房子中的話,養父母則必須證明他們對該領養的孩子確實具有父母的行使權和責任。該領養的孩子的親生手足(親生的兄弟姐妹)也可以被包含在直系親屬依親綠卡的IR2類別中,若是這個親生手足 (1) 未滿18歲、(2) 該親生手足與被領養的孩子至少有一個共同的親生父母,以及 (3) 該親生手足已經被或是會被同樣的養父母所領養。 

UNMARRIED CHILDREN UNDER 21 YEARS OLD 美國公民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孩子) eng

IR3:美國公民在海外領養的孤兒 & IR4:美國公民在美國境內領養的孤兒(IH3或IH4若是孤兒是來海牙收養公約中的國家)

直系親屬依親綠卡的IR3或IR4類別中合格的被領養孤兒,必須 (1) 被認定為“孤兒”、(2) 未滿16歲,以及 (3) 被一個美國公民從海外或是在美國境內中領養。該領養的孤兒的親生手足(親生的兄弟姐妹)也可以被包含在直系親屬依親綠卡的IR3或IR4類別中,若是這個親生手足 (1) 未滿18歲、(2) 該親生手足與被領養的孤兒至少有一個共同的親生父母,以及 (3) 該親生手足已經被或是會被同樣的養父母所領養。

一個孩子被認定為孤兒的情況,可以包含以下幾種原因:失去雙親、與雙親分離、被父母遺棄、父母死亡或消失、或唯一倖存的父親或母親無法照顧這個孩子。美國公民必須已婚,或是至少25歲且在領養前有本人親自看過這個孤兒(或已經滿足所有領養該孤兒的領養前提條件)。美國公民領養的孩子可以直接獲得美國國籍,若該孩子未滿18歲且養父母中至少有一位是美國公民。 

ADOPTED ORPHAN 領養的孤兒 eng

IR5:美國公民的父母

直系家屬依親綠卡的合格IR5父母,必須 (1) 為一個美國公民的親生父母、繼父母、或養父母、(2)親子關係必須在美國公民滿18歲(或是16歲若美國公民是被領養的話)之前就已經形成,以及 (3) 贊助依親綠卡申請的美國公民必須至少21歲。 美國公民的岳父和岳母在美國移民法中,不屬於美國公民的父親和母親。

PARENTS 父母親 eng

美國公民子女婚姻狀態的變化

直系家屬依親綠卡申請中美國公民的子女,若是在取得他們直系家屬依親綠卡前成婚,則他們直系親屬類型(immediate relatives)的依親綠卡會被降級成為第三優先類別(family preference)的依親綠卡 (F-3 美國公民的已婚子女) 。第三優先類別的依親綠卡,會因受到年度的綠卡名額限制,而使得該美國公民的子女取得其依親綠卡的時間被延長。 

相反的,若是第三優先類別依親綠卡申請中的已婚美國公民子女在取得他們的依親綠卡前離婚,則他們第三優先類別的依親綠卡(F-3 美國公民的已婚子女)會被升級為第一優先類別的依親綠卡 (F-1美國公民的未婚子女)。

在上述的2種情況中,原本(第一個)的依親綠卡優先日期仍然可以被使用,不過這個婚姻狀態的變化必須通報給美國移民局、國家簽證中心、或美國駐外大使館或領事館,以便它們能夠將其依親綠卡轉到正確的綠卡類別之中。

直系家屬依親綠卡的申請有4個主要的要求需要被滿足:直系家屬依親綠卡申請方必須向美國移民局證明 (1) 贊助該依親綠卡申請的人必須是一個美國公民、(2) 美國公民和其贊助的外國人之間必須要有合格且真實的家人關係、(3) 被贊助的外國人不可以成為公共負擔(通常美國公民的收入必須至少達到聯邦貧困綫的125%),以及 (4) 被贊助的外國人能夠入境美國。

IMMEDIATE RELATIVE 直系親屬(Immediate Relative)eng

申請直系家屬依親綠卡所需要的證據文件

以下為申請直系家屬依親綠卡所需要的證據文件的簡易(非涵蓋所有的)清單。請注意,領養孤兒(IR3, IR4, IH3, IH4)所需要的證據文件與以下所列的文件有所不同。 

申請直系家屬依親綠卡時,所提供給美國移民局的證據必須需顯示:

  • 2張美國公民的護照照片

  • 美國護照(有效且未過期)

  • 出生證明

  • 美國移民局簽發的歸化證書(naturalization certificate)或美國公民證書(certificate of citizenship)

  • 來自美國領事館或大使館的海外出生領事報告(consular report of birth abroad的FS-240表單)  

  • 美國領事官所驗證的美國公民身份(與有效的美國護照)

  • 可以顯示合法姓名變更的文件,例如:姓名變更的法院判決、結婚證書、離婚判決書、領養判決書
U.S. CITIZEN SPONSOR 贊助人是美國公民 eng

美國公民和其外籍配偶或孩子之間的家人關係

  • 每個外籍人士應須各自提供2張護照照片

  • 美國公民和其外籍配偶的結婚證書

  • 出生證明(應須包含雙親的名字)

  • 可以顯示美國公民和其外籍配偶,各自過去的所有婚姻皆為通過合法的原因離婚的文件,例如:離婚證書、廢止婚姻的判決(annulment order)、過去配偶的死亡證書

         對於被領養的孩子,其依親綠卡的申請會要求以下幾種額外的文件:

  • 最終領養證書(必須發生在被領養的孩子滿16歲之前,並且該領養證書應須包含養父母的名字、領養日期、和領養的地點)

  • 可以顯示養父母已有2年的合法監護權的文件

  • 可以顯示養父母已和被領養的孩子共同居住(同一個住址)2年的文件
FAMILY RELATIONSHIP 親屬關係 eng

婚姻為真實的

  • 可以顯示財產共同所有權(joint ownership)的文件
     
  • 顯示共同居住(住在同一個地址)的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租約

  • 可以顯示財務資源為合併的文件

  • 美國公民和其外籍配偶所生育的孩子的出生證明

  • 來自第三方的證言(這個人必須對該婚姻為真實存在的這個事實擁有第一手訊息),應須包含:宣誓人的全名、地址、出生地、宣誓的日期,以及為什麼宣誓人知道該婚姻為真實的且該宣誓人所知道的資訊為何的詳細解釋)。

  • 其它任何可以顯示該婚姻還持續存在的文件
REAL MARRIAGE 真實的婚姻關係 eng

該外籍人士在美國不會成為公共負擔(public charge)

  • 經濟擔保的宣誓書(I-864表單)

  • 可以顯示美國公民收入至少達到聯邦貧困綫125%的文件,例如:最新的納稅表單、銀行對帳單
NOT BECOME PUBLIC CHARGE 不會成為美國的公共負擔(Public Charge)eng

該外籍人士能夠入境(admissible)美國

  • 護照(有效日期必須比擬議在美國停留的時間再長至少6個月)

  • 2張護照照片 

  • 無犯罪記錄證明(應須包含居住的國家和16歲之後居住過至少6個月的所有其它國家)

  • 密封的體檢報告

若是該外籍人士要提交在美身份調整(adjustment of status)的申請,則必須額外提供文件顯示他們待在美國的時間中,一直保持著有效的非移民簽證身份:

  • 護照頁面(應須包含個人資訊的頁面、相關美國簽證、入境印章、提前離境許可相關印章)

  • 入境/出境紀錄(I-94表單)

  • 可以顯示該外籍人士的有效非移民簽證身份的文件,例如:I-20表單、I-797表單。

  • I-864表單(INA中213A條下的經濟擔保證書)或I-864EZ表單(INA中213A條下的經濟擔保證書)*擔保人必須至少18歲才能簽署

  • 顯示該外籍人士財務狀況或財務上被支持的文件,例如:過去3年的W-2表單、過去工作的證明信件

  • 體檢報告和疫苗接種紀錄(I-693表單)

  • 依親綠卡的申請(應須包含I-130表單和其要求的文件)若是要同時與在美身份調整的申請(I-485表單)一起提交 

  • 依親綠卡的批准通知信(I-797表單)若是沒有要和在美身份調整的申請(I-485表單)一起提交
ADMISSIBLE TO ENTER USA 有資格入境美國eng

申請直系親屬依親綠卡的流程總共所需要的時間包含 (1) 美國移民局審核直系親屬依親綠卡申請(I-130表單)的處理時間,以及 (2) 當該直系親屬依親綠卡受益人排期到的時候(優先日期生效時)申請在美國境內身份調整(I-485表單)的等待時間和處理時間,或者是通過美國境外的領事館或大使館申請領事處理(DS-260表單)的等待時間和處理時間。美國公民直系親屬的依親綠卡是不需要等待優先日期生效的(申請本身就沒有綠卡排期),因此調整成綠卡持有人身份的申請通常都會和直系親屬依親綠卡的申請一起同時提出的。 

影響直系親屬依親綠卡申請流程的時間通常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因素:該外籍人士(或是配偶)出生的國家、美國移民局是否有發出補充證據的要求(“RFE”),以及美國駐外大使館或領事館、國家簽證中心(NVC)和美國移民局服務中心當下的案件數量。  

美國移民局審核直系親屬(IR)依親綠卡I-130表單的時間粗略估計需長達8到18個月的時間(且該綠卡申請類型是不能使用美國移民局所提供的加急服務)。 

美國移民局批准直系親屬依親綠卡的申請後,該依親綠卡受益人必須轉成綠卡持有人的身份。轉變成為綠卡持有人的移民簽證身份(美國合法永久居留權移民簽證的身份)是能夠在美國自由的工作和居住的最後一個步驟。可以通過兩種方式轉成綠卡持有人的身份:在美國身份調整和領事處理。 

在美身份調整(adjustment of status)通常是給已經在美國境內居住並且一直保持著合法的非移民簽證身份的人使用的。領事處理(consular processing)則是給居住在海外(美國境外)的人或是沒有資格在美國境內調整身份的人(也就是不能選擇“在美身份調整” 的人)。

在海外 (在美國境外) 居住的人或是沒有資格申請I-485表單做“在美身份調整”的人,只能通過美國駐外大使館或領事館進行領事處理來取得他們的綠卡持有人身份(在美永久居留權)。領事處理的過程中通常會要求直系親屬依親綠卡受益人到指定的美國領事館或大使館進行面談。進行領事處理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通常是分配給該直系親屬依親綠卡受益人自己國家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會,但是在某些特殊狀況下,該直系親屬依親綠卡受益人是可以作為“第三方國家的國民”在別的國家 (亦即不是美國也不是自己的國家)進行領事處理取得其直系親屬依親綠卡。 

在美國領事館或大使館的面談批准後,該直系親屬依親綠卡受益人接著必須在美國的邊境(通常是在機場)被海關批准入境美國。換而言之,通過領事處理的綠卡受益人取得其直系親屬依親綠卡的最後一個步驟為面談批准後入境美國這個動作。 

對於已經在美國生活並且持有有效的非移民簽證身份的人來說,通常有兩種選擇來取得他們直系親屬依親綠卡持有人的身份:

(1) 在美調整身份: 這是比較常見的選擇因為該直系親屬依親綠卡受益人不需要離開美國就能以I-485表單來申請調整成直系親屬依親綠卡持有人的身份。該直系親屬依親綠卡受益人會在當地的美國移民局辦公室中進行面談,而該面談的批准也作為他們取得直系親屬依親綠卡的最後一個步驟。  

提交在美身份調整(I-485表單)的申請時間點,是在該依親綠卡受益人的優先日期生效時,也就是當綠卡已經沒有排期的時候 (這是根據美國國務院每個月發佈的最新移民簽證排期表Visa Bulletin 來判斷的)。綠卡的排期會受到該依親綠卡受益人所出生的國家(非擁有的國籍國家)的綠卡發放數量的限制(分配的綠卡名額)影響。在美身份調整的申請可以發生在當綠卡的申請(I-130表單)還在被美國移民局審核時(也就是還沒有批准之前)或是在美國移民局批准綠卡的申請(I-130表單)之後。若該依親綠卡受益人的優先日期在提交綠卡申請(I-130表單)時就已經生效了,則在美身份調整的申請(I-485表單)可以和依親綠卡的申請(I-130表單)一起同時提交。通常直系家屬依親綠卡的申請會和在美身份調整的申請同時提出,因為美國公民的直系家屬不會受到每年綠卡名額的限制(給美國直系家屬的綠卡沒有數量上的限制),所以他們的優先日期在提出直系家屬依親綠卡的申請時,就已經生效了(不用等任何綠卡排期)。

提交在美身份調整(I-485表單)的申請時,可以同時間申請在美工作許可證(I-765表單俗稱EAD卡)和提前離境許可證(advance parole俗稱回美證)。  

持有工作許可證(EAD卡)的人可以自由的在美國更換工作並且合法的為任何美國雇主工作。工作許可證(EAD卡)與一般的工作簽證(例如H1B工作簽證)最大的不同是,拿著一般工作簽證的人只能為贊助他們簽證的美國雇主工作(也就是工作與簽證是綁在一起的)而拿著工作許可證 (EAD卡)的人則可以為任何合法的美國雇主工作。 

持有提前離境許可證(advance parole俗稱回美證)的人可以在他們 “在美身份調整” 的申請還在審核中時出國旅行(也就是在調整成綠卡持有人身份前可以自由的進出美國)。沒有持有提前離境許可證也沒有特定允許國際旅行的非移民簽證身份(H1B 簽證, H4 簽證, L1 簽證, L2 簽證, K3 簽證, K4 簽證, V 簽證)的綠卡申請人,若是在他們的 “在美身份調整”(I-485表單)的申請還沒有被美國移民局批准前 (還在審核中)就出美國旅行則會被視為放棄他們在美身份調整的申請 (也就是在美身份調整I-485表單的申請會被取消)。 

(2) 領事處理: 通常這個選項會被選擇是在當該綠卡申請人(或受益人)不能證明他們待在美國的時間中一直保持著合法的非移民簽證身份,或是當領事處理所需的時間比在美身份調整所需的時間還要短很多的時候。 

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CARD(EAD CARD 美國工作許可證)EAD & ADVANCED PAROLE COMBO CARD(二合一工卡&提前離境許可證)eng

直系家屬(immediate relative)依親綠卡是給美國公民較親近的家庭成員,像是配偶、孩子(未婚且未滿21歲的子女)、繼子女(婚姻要在繼子女18歲前發生)、領養的小孩,和父母親的移民簽證。美國公民必須至少要滿21歲才可以贊助他人申請依親綠卡。 

美國公民的配偶(直系家屬依親綠卡)

直系家屬依親綠卡申請中美國公民的配偶,可以依據他們與美國公民的婚姻來申請一個2年有條件性的綠卡(CR1)或一個常規的永久性10年綠卡(IR1)。若是婚姻綠卡在批准簽發時,該夫妻已經結婚超過2年以上的話,則簽發的婚姻綠卡會是常規的永久性10年綠卡。相反的,若是婚姻綠卡在批准簽發時,該夫妻的婚姻未滿2年的話,則簽發的婚姻綠卡會是一個2年有條件性的綠卡。在該2年有條件性的綠卡過期前,該夫妻還必須一起提出移除條件的申請(I-751表單)來把這個2年有條件性的綠卡轉成常規的永久性10年綠卡。

若是在成功的移除2年有條件性綠卡的條件前,該夫妻就已經離婚(或婚姻被廢止)的話,則外國配偶必須申請一個豁免權(waiver)且須證明該婚姻為真誠的(good faith)。若是有條件性的2年綠卡沒有成功的轉成常規的永久性10年綠卡,則該外國配偶的綠卡持有人身份會被終止。

已故美國公民的配偶,可以在美國公民過世的2年內贊助自己的依親綠卡。

美國公民的小孩(直系家屬依親綠卡)

直系家屬IR2依親綠卡申請中的美國公民子女,包含以下幾種孩子類型:(1) 美國公民的孩子:未婚且未滿21歲、(2) 繼子女:美國公民和其外國配偶的婚姻必須發生在該繼子女18歲之前、(3) 領養的孩子:完成領養的時間點發生在孩子16歲之前、養父母已有2年的合法監護權、和被領養的孩子已經和該養父母共同居住2年的時間,(4) 被領養的孩子的親生手足(親生的兄弟姐妹):未滿18歲、與被領養的孩子至少有一個共同的親生父母,以及該親生手足已經被或是會被同樣的養父母所領養。

直系家屬IR3或IR4(或者是IH3或IH4若是孤兒是來海牙收養公約中的國家)依親綠卡申請中美國公民領養的孤兒,包含以下幾種類型:(1) 美國領養的孤兒:被認定為“孤兒”且未滿16歲,以及 (2) 被領養孤兒的親生手足(親生的兄弟姐妹):未滿18歲、與被領養的孤兒至少有一個共同的親生父母,以及該親生手足已經被或是會被同樣的養父母所領養。

美國公民的父母(直系家屬依親綠卡)

直系家屬IR5依親綠卡申請中的 美國公民父母 ,必須是美國公民的親生父母、繼父母、或養父母(不包含父和岳母),而且與美國公民的親子關係必須在美國公民滿18歲(或是16歲若美國公民是被領養的話)之前就已經形成了。贊助父母申請依親綠卡的美國公民必須至少21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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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提供什麼幫助?

Kylie Huang Law 的移民律師會幫助客戶,判斷他們的身份是否屬於依親綠卡申請中合格的直屬親屬,以及他們是否還有申請其它種綠卡的選擇。我們會與客戶密切的合作準備其直屬親屬依親綠卡的申請,並且對於該直屬親屬依親綠卡的書面申請和面談申請,皆會制定出最佳的呈現方式來提高獲得批准的機率。特定的直屬親屬依親綠卡申請,因涉及複雜的簽證證據要求和移民申請過程,一般常規下都是會由移民律師來處理的。對於狀況複雜(或不一般)的直屬親屬依親綠卡申請,都是建議一定要聘用有合法執照的美國移民律師來協助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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