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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美國公民的配偶可以繼續他們 婚姻綠卡的申請 ,或者他們在美國公民過世的2年內自己提出一個遺孀(或鰥夫)綠卡的申請(I-360申請)。該遺孀(或鰥夫)在美國公民過世的時候,必須與美國公民為結婚的狀態而且在取得該遺孀(或鰥夫)綠卡前不可以再婚。該遺孀(或鰥夫)綠卡申請人所撫養的孩子(未婚且未滿21歲)能夠以衍生受益人的身份被包含在此遺孀(或鰥夫)綠卡的申請中(也就是已故美國公民外籍配偶的孩子也可以取得綠卡)。  

目錄

該遺孀(或鰥夫)必須在其美國公民配偶過世時,與該美國公民為結婚的狀態,也就是說不能夠是離婚或合法分居(legally separated)的狀態。遺孀(或鰥夫)綠卡的申請(I-360表單)必須在美國公民過世的2年內被提出,且該遺孀(或鰥夫)不可以在申請該綠卡的時候再婚。

婚姻綠卡申請中合格的外籍人士(已故美國公民的外籍配偶)資格的原文措辭源自於 CFR 204.2(b).

已有提交的婚姻綠卡申請(I-130表單)

若是已故美國公民的遺孀(或鰥夫)在美國公民過世前,就已經有一個正在審核或批准的 婚姻綠卡的申請(I-130表單) 的話,則該婚姻綠卡的申請(I-130表單)會自動被轉成遺孀(或鰥夫)綠卡的申請(I-360表單)。

沒有已提交的婚姻綠卡申請(I-130表單)

若是已故美國公民的遺孀(或鰥夫)在美國公民過世前,沒有一個正在審核或批准的 婚姻綠卡的申請(I-130表單) 的話,則該遺孀(或鰥夫)可以在美國公民過世的2年內,自己提出遺孀(或鰥夫)綠卡的申請(I-360表單)。 

MARRIAGE-BASED GREEN CARD 婚姻綠卡 eng

遺孀(或鰥夫)綠卡的申請有4個主要的要求需要被滿足:遺孀(或鰥夫)綠卡申請方必須向美國移民局證明 (1) 已故的配偶在過世時有美國公民的身份、(2) 在美國公民過世的時候,該夫妻間確有合法的婚姻關係(也就是在美國公民過世時,該綠卡申請人與已故的美國公民確實為合法夫妻)、(3) 遺孀(或鰥夫)綠卡的申請在美國公民過世的2年中被提出,以及 (4) 該遺孀(或鰥夫)綠卡申請人能夠入境美國。 

申請遺孀(或鰥夫)綠卡所需要的證據文件

以下為申請遺孀(或鰥夫)綠卡所需要的證據文件的簡易(非涵蓋所有的)清單。申請遺孀(或鰥夫)綠卡時,所提供給美國移民局的證據必須需顯示:

  • 美國護照(在已故配偶過世時必須為有效的)

  • 出生證明(若是已故配偶是在美國出生)

  • 美國移民局簽發的歸化證書(naturalization certificate)或美國公民證書(certificate of citizenship)

  • 來自美國領事館或大使館的海外出生領事報告(consular report of birth abroad的FS-240表單)  

已故的美國公民過世的時候,遺孀(或鰥夫)綠卡申請人與該已故的美國公民必須為結婚的狀態

  • 美國公民的死亡證明

  • 與美國公民的結婚證書 

  • 可以顯示已故美國公民和遺孀(或鰥夫)綠卡申請人,各自過去的所有婚姻皆通過合法的原因離婚的文件,例如:離婚證書、廢止婚姻的判決(annulment order)、過去配偶的死亡證書
  • 2張護照照片

  • 出生證明 

  • 護照頁面(應須包含個人資訊的頁面、相關美國簽證、入境印章、提前離境許可相關印章)

  • 入境/出境紀錄(I-94表單)

  • 體檢報告和疫苗接種紀錄(I-693表單)

  • 婚姻綠卡或 遺孀(或鰥夫)綠卡申請的批准通知信件或其相關通知信件(I-797表單)若是沒有同時申請在美身份調整(I-485表單)

已故美國公民的外籍配偶的婚姻綠卡所要求的證據原文措辭源自於 8 CFR 204.2(b)(2).

WIDOW (OR WIDOWER) OF USA CITIZEN GREEN CARD 遺孀(或鰥夫)綠卡 eng

申請遺孀(或鰥夫)綠卡的流程總共所需要的時間包含 (1) 美國移民局審核遺孀(或鰥夫)綠卡申請(I-360表單)的處理時間,以及 (2) 當該遺孀(或鰥夫)綠卡申請人排期到的時候(優先日期生效時)申請在美國境內身份調整(I-485表單)的等待時間和處理時間,或者是通過美國境外的領事館或大使館申請領事處理(DS-260表單)的等待時間和處理時間。已故美國公民的外籍配偶的遺孀(或鰥夫)綠卡是不需要等待優先日期生效的(申請本身就沒有綠卡排期),因此調整成綠卡持有人身份的申請通常都會和其遺孀(或鰥夫)綠卡的申請一起同時提出的。  

影響遺孀(或鰥夫)綠卡申請流程的時間通常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因素:該外籍人士出生的國家、美國移民局是否有發出補充證據的要求(“RFE”),以及美國駐外大使館或領事館、國家簽證中心(NVC)和美國移民局服務中心當下的案件數量。  

美國移民局審核遺孀(或鰥夫)綠卡I-360表單的時間粗略估計需長達12到17個月的時間(且該綠卡申請類型是不能使用美國移民局所提供的加急服務)。 

美國移民局批准遺孀(或鰥夫)綠卡的申請後,該遺孀(或鰥夫)綠卡申請人必須轉成綠卡持有人的身份。轉變成為綠卡持有人的移民簽證身份(美國合法永久居留權移民簽證的身份)是能夠在美國自由的工作和居住的最後一個步驟。可以通過兩種方式轉成綠卡持有人的身份:在美國身份調整和領事處理。  

在美身份調整(adjustment of status)通常是給已經在美國境內居住並且一直保持著合法的非移民簽證身份的人使用的。領事處理(consular processing)則是給居住在海外(美國境外)的人或是沒有資格在美國境內調整身份的人(也就是不能選擇“在美身份調整” 的人)。

在海外 (在美國境外) 居住的人或是沒有資格申請I-485表單做“在美身份調整”的人,只能通過美國駐外大使館或領事館進行領事處理來取得他們的綠卡持有人身份(在美永久居留權)。領事處理的過程中通常會要求遺孀(或鰥夫)綠卡申請人到指定的美國領事館或大使館進行面談。進行領事處理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通常是分配給該遺孀(或鰥夫)綠卡申請人自己國家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會,但是在某些特殊狀況下,該遺孀(或鰥夫)綠卡申請人是可以作為“第三方國家的國民”在別的國家 (亦即不是美國也不是自己的國家)進行領事處理取得其遺孀(或鰥夫)綠卡。 

在美國領事館或大使館的面談批准後,該遺孀(或鰥夫)綠卡申請人接著必須在美國的邊境(通常是在機場)被海關批准入境美國。換而言之,通過領事處理的綠卡申請人取得其遺孀(或鰥夫)綠卡的最後一個步驟為面談批准後入境美國這個動作。 

對於已經在美國生活並且持有有效的非移民簽證身份的人來說,通常有兩種選擇來取得他們遺孀(或鰥夫)綠卡持有人的身份:

 (1) 在美調整身份: 這是比較常見的選擇,因為該遺孀(或鰥夫)綠卡申請人不需要離開美國就能以I-485表單來申請調整成綠卡持有人的身份。該遺孀(或鰥夫)綠卡申請人會在當地的美國移民局辦公室中進行面談,而該面談的批准也作為他們取得其遺孀(或鰥夫)綠卡的最後一個步驟。 

提交在美身份調整(I-485表單)的申請時間點,是在綠卡申請人(或受益人)的優先日期生效時,也就是當綠卡已經沒有排期的時候 (這是根據美國國務院每個月發佈的最新移民簽證排期表Visa Bulletin 來判斷的)。綠卡的排期會受到該綠卡申請人(或受益人)所出生的國家(非擁有的國籍國家)的綠卡發放數量的限制(分配的綠卡名額)影響。在美身份調整的申請可以發生在當綠卡的申請(I-360表單)還在被美國移民局審核時(也就是還沒有批准之前)或是在美國移民局批准綠卡的申請(I-360表單)之後。若綠卡申請人(或受益人)的優先日期在提交綠卡申請(I-360表單)時就已經生效了,則在美身份調整的申請(I-485表單)可以和其綠卡的申請(I-360表單)一起同時提交。通常遺孀(或鰥夫)綠卡的申請是與在美身份調整的申請同時提出的,這是因為美國公民的直系家屬不會受到每年綠卡名額的限制(給美國直系家屬的綠卡沒有數量上的限制),所以他們的優先日期在提出遺孀(或鰥夫)綠卡的申請時,就已經生效了(不用等任何綠卡排期)。 

提交在美身份調整(I-485表單)的申請時,可以同時間申請在美工作許可證(I-765表單俗稱EAD卡)和提前離境許可證(advance parole俗稱回美證)。  

持有工作許可證(EAD卡)的人可以自由的在美國更換工作並且合法的為任何美國雇主工作。工作許可證(EAD卡)與一般的工作簽證(例如H1B工作簽證)最大的不同是,拿著一般工作簽證的人只能為贊助他們簽證的美國雇主工作(也就是工作與簽證是綁在一起的)而拿著工作許可證 (EAD卡)的人則可以為任何合法的美國雇主工作。 

持有提前離境許可證(advance parole俗稱回美證)的人可以在他們 “在美身份調整” 的申請還在審核中時出國旅行(也就是在調整成綠卡持有人身份前可以自由的進出美國)。沒有持有提前離境許可證也沒有特定允許國際旅行的非移民簽證身份(H1B 簽證, H4 簽證, L1 簽證, L2 簽證, K3 簽證, K4 簽證, V 簽證)的綠卡申請人,若是在他們的 “在美身份調整”(I-485表單)的申請還沒有被美國移民局批准前 (還在審核中)就出美國旅行則會被視為放棄他們在美身份調整的申請 (也就是在美身份調整I-485表單的申請會被取消)。 

(2) 領事處理: 通常這個選項會被選擇是在當該綠卡申請人(或受益人)不能證明他們待在美國的時間中一直保持著合法的非移民簽證身份,或是當領事處理所需的時間比在美身份調整所需的時間還要短很多的時候。 

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CARD(EAD CARD 美國工作許可證)EAD & ADVANCED PAROLE COMBO CARD(二合一工卡&提前離境許可證)eng

遺孀(或鰥夫)所撫養的孩子(未婚且未滿21歲的子女),可以在該遺孀(或鰥夫)綠卡申請中(I-360表單)被列為衍生的受益人,既使已故的美國公民在生前沒有幫他們申請依親綠卡(I-130表單)。 

遺孀(或鰥夫)綠卡是給已過世的美國公民尚存的配偶(和他們撫養的孩子)所使用的移民簽證。遺孀(或鰥夫)綠卡的申請必須在美國公民去世的2年內提出,且該遺孀(或鰥夫)綠卡申請人不可以在申請該綠卡的時候再婚。

如果您有遺孀(或鰥夫)綠卡(已故美國公民的配偶)相關的移民法律問題,請填寫“聯繫我們的表格”或是發送電子郵件給我們 (內容請簡易敘述您的背景和移民需求)。我們會盡最大的努力在48小時內回覆。

我們可以提供什麼幫助?

Kylie Huang Law 的移民律師會幫助客戶,判斷他們的身份是否能夠符合遺孀(或鰥夫)綠卡的申請資格,以及他們是否還有申請其它種綠卡的選擇。我們會與客戶密切的合作準備其遺孀(或鰥夫)綠卡的申請,並且會為該遺孀(或鰥夫)綠卡的書面申請和面談申請,制定出最佳的呈現方式來提高獲得批准的機率。特定的遺孀(或鰥夫)綠卡申請,因涉及複雜的簽證證據要求和移民申請過程,一般常規下都是會由移民律師來處理的。對於狀況複雜(或不一般)的遺孀(或鰥夫)綠卡申請,都是建議一定要聘用有合法執照的美國移民律師來協助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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