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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綠卡是給和美國公民或美國綠卡持有人(合法永久居民)合法結婚的外籍配偶所使用的移民簽證。婚姻綠卡分為2種:(1) 常規的永久性綠卡(10年)、和 (2) 有條件性的綠卡(2年)。

已故美國公民的配偶 (遺孀或鰥夫) 可以在美國公民過世的2年內,自己贊助自身的依親綠卡。

目錄

婚姻綠卡申請中有2個主要的子類別:

與美國公民結婚:

  • IR1: 常規的永久性綠卡(10年且可被不斷地續簽)
  • CR1: 有條件性綠卡(2年且其條件性必須在有效期限內被移除)

與美國綠卡持有人結婚:

  • F2A: 常規的永久性綠卡(10年且可被不斷地續簽)或有條件性綠卡(2年且其條件性必須在有效期限內被移除)

*同性婚姻和跨性別的配偶可以被包含在婚姻綠卡的申請中

**美國公民的遺孀和鰥夫 (已故美國公民的配偶可以贊助自己的依親綠卡)

合格的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的外籍配偶,可以藉由他們的婚姻來申請一個2年有條件性的綠卡(CR1)或一個常規的永久性10年綠卡(IR1)。若是婚姻綠卡在批准簽發時,該夫妻已經結婚超過2年以上的話,則簽發的婚姻綠卡會是常規的永久性10年綠卡。相反的,若是婚姻綠卡在批准簽發時,該夫妻的婚姻未滿2年的話,則簽發的婚姻綠卡會是一個2年有條件性的綠卡。這個有條件性的綠卡的有效期為2年,而且在此2年有條件性綠卡到期前的90天內,夫妻必須一起提出移除條件的申請(I-751表單),把這個有條件性的2年綠卡轉成常規的永久性10年綠卡。若是2年的有條件性綠卡沒有被成功的移除其條件性質的話,則該外國配偶的綠卡持有人身份會被終止。 

若是在成功的移除2年有條件性綠卡的條件前,該夫妻就已經離婚(或婚姻被廢止)的話,則外國配偶必須通過證明該婚姻的結合為真誠的(union in good faith)來提出一個豁免權(waiver)的申請。可以顯示該婚姻的結合為真誠的(good faith)的證據,可以包含:夫妻有共同生育的子女、和共同擁有的財產。 

婚姻綠卡申請中合格的外籍人士資格的原文措辭源自於 8 CFR 204.2(a).

對於該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的外籍配偶,是拿到有條件性的2年綠卡還是拿到常規的10年永久性綠卡,是根據該夫妻在該外籍配偶入境美國或其在美身份調整的申請(adjustment of status)被批准時,是否已結婚滿2年來做判斷的。

常規的永久性綠卡

常規的永久性綠卡是一個可以不斷被續簽的10年綠卡(每10年更新一次)。這種常規的永久性綠卡是給那些在獲取綠卡持有人身份時,已經與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結婚至少2年以上的外籍配偶所使用的移民簽證。

有條件性的綠卡

有條件性綠卡是一個不能夠被續簽的2年綠卡。這種有條件性綠卡是給那些在獲取綠卡持有人身份時,與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結婚未滿2年的外籍配偶所使用的有條件性移民簽證。在持有這個有條件性綠卡的2年之中,若是離婚、婚姻被廢止、或被發現有詐欺的情況,則該有條件性綠卡持有人身份會被終止。 

在此2年有條件性綠卡過期前,夫妻必須一起提出移除條件的申請(I-751表單),把這個有條件性的2年綠卡轉成常規的永久性10年綠卡。若是2年有條件性的綠卡沒有被成功的移除其條件性質的話,則該外國配偶的有條件性綠卡持有人身份會被終止,並且可能會收到要被驅逐出美國的法庭通知(I-862表單:Notice to Appear簡稱NTA)。

REGULAR 10 YEAR GREEN CARD v.s. CONDITIONAL 2 YEAR GREEN CARD 常規的10年永久性綠卡 & 有條件性的2年綠卡 eng

若是在成功的移除2年有條件性綠卡的條件前,該夫妻就已經離婚(或婚姻被廢止)的話,則該外國配偶必須要通過證明該婚姻的結合為真誠的(union in good faith)來申請一個豁免權(waiver)讓自己能夠以一個人的身份提出移除條件的申請(I-751表單)。 

可以根據4種理由以單身的身份一個人提出(而非夫妻共同提出)移除條件的申請(I-751表單): 

婚姻綠卡所要求的證據原文措辭源自於 8 CFR 204.2(a)(1)(i)(B).

真誠的婚姻

要證明進入該婚姻的目的是真誠(good faith)的,該外籍配偶必須提供證據顯示該夫妻:擁有共同的財務資產和負載、婚姻期間生育的孩子的出生證明、夫妻在同一個房子所共同居住的時間、和其它可以證明該婚姻為真實存在的且該夫妻有嘗試過挽救這段婚姻的相關文件。 

舉一個例子來說明怎麼樣的證據組合可以有效的證明該婚姻為真誠的:外籍配偶提供的文件組合能夠顯示該夫妻有共同擁有的房子、有共同生育的親生子女、聯名的納稅表單、不同場合的家族社交活動的照片、婚姻諮商的帳單,以及夫妻的朋友對該婚姻關係的宣誓書(affidavit)。

在離婚或婚姻廢止的期間中提出的豁免權申請

在離婚或婚姻廢止的期間中提出的豁免權申請的外籍配偶,會收到美國移民局發出的補充證據的要求(“RFE”)。美國移民局會要求該外籍配偶要在87天內提供婚姻結束的最終判決書。若是外籍配偶沒有在時間內提供該最終判決書,則他們的豁免權申請會被拒絕且將會被驅逐出境。

WAIVERS FOR MARRIAGES THAT ENDED BEFORE 2 YEARS 2年內離婚的豁免權(Waiver)eng

延遲提出移除條件的申請(I-751表單)

移除條件的申請(I-751表單)必須在有條件性的2年綠卡過期前的90天內被提出,外籍配偶的有條性綠卡持有人身份才能夠被額外的延長18個月的時間。若是該移除條件的申請(I-751表單)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被提交,則該夫妻必須證明他們延遲提交的原因是正當的(good cause)且情有可原的情況,例如:家人過世、住院、有新生兒、或有現役美國軍人的職責。

若是該外籍配偶的有條件性綠卡過期了,且把其有條件性綠卡轉成常規的永久性綠卡的移除條件的申請(I-751表單)被延遲提交、沒有被提交、被拒絕的話,則該夫妻必須要重頭開始申請新的婚姻綠卡(I-130表單)且只能通過美國駐外大使館或領事館來做領事處理取得綠卡持有人的身份。新的婚姻綠卡被批准時,簽發給該外籍配偶的綠卡會改為常規的10年永久性綠卡(而不會是有條件性的2年綠卡),因為夫妻間的婚姻關係會已經滿2年了。 

若是該外籍配偶與另一名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再婚,則這個新的夫妻必須要重新提出一個新的婚姻綠卡的申請,不過該外籍配偶可以待在美國(不離開美國)提出在美身份調整的申請。另一個方式為,該再婚的外籍配偶自己提出移除條件的申請(可以在原本的2年有條件性綠卡過期之前提出)。

同性婚姻和跨性別配偶的婚姻

同性婚姻(same-sex marriages)和跨性別配偶的婚姻(marriages to transgender spouses)也是合格的婚姻綠卡申請類型,只要該類型的婚姻在發生的地點是屬於合法的話。跨性別配偶的婚姻綠卡申請中,該跨性別配偶必須 (1) 在與另一性別的配偶結婚前,就已經合法的改變了他的性別、(2) 該婚姻在發生的地點被視為是異性戀的婚姻,以及 (3) 該婚姻在發生的地點是屬於合法的婚姻。

婚姻綠卡的申請有4個主要的要求需要被滿足:婚姻綠卡申請方必須向美國移民局證明 (1) 贊助該婚姻綠卡申請的人必須是一個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2) 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與其贊助的外籍配偶之間必須要有真實的婚姻關係、(3) 被贊助的外籍配偶不可以成為公共負擔(通常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的收入必須至少達到聯邦貧困綫的125%),以及 (4) 被贊助的外籍配偶能夠入境美國。

申請婚姻綠卡所需要的證據文件

以下為申請婚姻綠卡所需要的證據文件的簡易(非涵蓋所有的)清單。申請婚姻綠卡時,所提供給美國移民局的證據必須需顯示:

贊助該婚姻綠卡申請的人為一個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合法永久居民)

    • 2張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的護照照片

    • 美國護照(有效且未過期)

    • 美國合法永久居明卡(I-551表單俗稱“綠卡”)

    • 出生證明

    • 美國移民局簽發的歸化證書(naturalization certificate)或美國公民證書(certificate of citizenship)

    • 來自美國領事館或大使館的海外出生領事報告(consular report of birth abroad的FS-240表單) 

    • 美國領事官所驗證的美國公民身份(與有效的美國護照)
U.S. CITIZEN OR GREEN CARD HOLDER SPONSOR 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贊助申請 eng

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和其外籍配偶或孩子之間的家人關係

  • 每個外籍人士應須各自提供2張護照照片

  • 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和其外籍配偶的結婚證書

  • 出生證明(應須包含雙親的名字)

  • 可以顯示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和其外籍配偶,各自過去的所有婚姻皆為通過合法的原因離婚的文件,例如:離婚證書、廢止婚姻的判決(annulment order)、過去配偶的死亡證書

  • I-130A表單(配偶受益人的補充性資訊)若是該外籍配偶已在美國境內

         對於被領養的孩子,其依親綠卡的申請會要求以下幾種額外的文件:

  • 最終領養證書(必須發生在被領養的孩子滿16歲之前,並且該領養證書應須包含養父母的名字、領養日期、和領養的地點)

  • 可以顯示養父母已有2年的合法監護權的文件

  • 可以顯示養父母已和被領養的孩子共同居住(同一個住址)2年的文件
FAMILY RELATIONSHIP 親屬關係 eng

婚姻為真實的

  • 可以顯示財產共同所有權(joint ownership)的文件

  • 顯示共同居住(住在同一個地址)的聯權共有(joint tenancy)租約

  • 可以顯示財務資源為合併的文件

  • 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和其外籍配偶所生育的孩子的出生證明

  • 來自第三方的證言(這個人必須對該婚姻為真實存在的這個事實擁有第一手訊息),應須包含:宣誓人的全名、地址、出生地、宣誓的日期,以及為什麼宣誓人知道該婚姻為真實的且該宣誓人所知道的資訊為何的詳細解釋。

  • 其它任何可以顯示該婚姻還持續存在的文件
REAL MARRIAGE 真實的婚姻關係 eng

該外籍人士在美國不會成為公共負擔(public charge)

  • 經濟擔保的宣誓書(I-864表單)

  • 可以顯示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收入至少達到聯邦貧困綫125%的文件,例如:最新的納稅表單、銀行對帳單
NOT BECOME PUBLIC CHARGE 不會成為美國的公共負擔(Public Charge)eng

該外籍人士能夠入境(admissible)美國

  • 護照(有效日期必須比擬議在美國停留的時間再長至少6個月)

  • 2張護照照片

  • 無犯罪記錄證明(應須包含居住的國家和16歲之後居住過至少6個月的所有其它國家)

  • 密封的體檢報告

若是該外籍人士要提交在美身份調整(adjustment of status)的申請,則必須額外提供文件顯示他們待在美國的時間中,一直保持著有效的非移民簽證身份:

  • 護照頁面(應須包含個人資訊的頁面、相關美國簽證、入境印章、提前離境許可相關印章)

  • 入境/出境紀錄(I-94表單)

  • 可以顯示該外籍人士的有效非移民簽證身份的文件,例如:I-20表單、I-797表單。

  • I-864表單(INA中213A條下的經濟擔保證書)或I-864EZ表單(INA中213A條下的經濟擔保證書)*擔保人必須至少18歲才能簽署

  • 顯示該外籍人士財務狀況或財務上被支持的文件,例如:過去3年的W-2表單、過去工作的證明信件

  • 體檢報告和疫苗接種紀錄(I-693表單)

  • 婚姻綠卡的申請(應須包含I-130表單和其要求的文件)若是要同時與在美身份調整的申請(I-485表單)一起提交

  • 婚姻綠卡的批准通知信(I-797表單)若是沒有要和在美身份調整的申請(I-485表單)一起提交
ADMISSIBLE TO ENTER USA 有資格入境美國eng

取得婚姻綠卡的過程有2個(或3個若是為有條件性的綠卡)主要的步驟:

第一步:提出婚姻綠卡的申請

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為他們的外籍配偶向美國移民局提出婚姻綠卡(I-130表單)的申請。

第二步:面談&轉成綠卡持有人身份(在美身份調整或領事處理)

在美國移民局批准婚姻綠卡的申請後,該外籍配偶接著必須轉成綠卡持有人的身份。可以通過兩種方式轉成綠卡持有人的身份:(1) 待在美國境內做在美國身份調整(adjustment of status)和 (2) 通過海外(在美國境外)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進行領事處理(consular processing)來取得綠卡持有人身份。 

在美國身份調整

若是該外籍配偶在美國境內並且一直維持著合法的非移民簽證身份,則他們能夠在其優先日期生效時(美國公民的外籍配偶是不用等待的優先日期生效的,因為他們綠卡不用排期)選擇以在美身份調整的方式轉成綠卡持有人的身份。大部分美國公民外籍配偶的在美身份調整申請(I-485表單)是會跟其婚姻綠卡的申請(I-130表單)同時提出的,且他們的面談大約會排在提出申請後的3個月到4個月後進行。該夫妻會在美國移民當地的辦公室中進行面談,來核實夫妻之間確實有真實的婚姻關係。面談批准後,該外籍配偶的綠卡會被郵寄到他們在其婚姻綠卡申請中所列的美國地址。

領事處理

若是該外籍配偶人在海外,也就是不在美國境內(或者是在美國境內但選擇使用領事處理的方式取得綠卡持有人身份、或他們不具備做在美身份調整的資格),則該婚姻綠卡的申請案件(I-130表單)在美國移民局批准後,會被轉到國家簽證中心(NVC)。當該外籍配偶的優先日期快要生效時(快輪到他們的綠卡排期時),國家簽證中心會向外籍配偶要求必要提交的文件。當國家簽證中心收到完整的文件之後,該婚姻綠卡的申請案件會被轉到海外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當外籍配偶的優先日期快生效時(輪到他們的綠卡排期時),夫妻必須一起在海外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中接受面談。 

面談批准後,該密封的移民簽證(綠卡)會被郵寄到外籍配偶的海外地址,且這個密封的信封袋必須在外國配偶實際入境美國時,在美國的邊境(通常是在機場)繳交給海關審核。外籍配偶在支付完綠卡製造費用($220美金)且被海關批准入境美國(他們護照上會被海關蓋有合法居民的印章)之後,他們的婚姻綠卡會被寄到其婚姻綠卡申請中所列的美國地址。

*第三步:若是外籍配偶擁有的是一個有條件性的2年綠卡的話,則還必須提出移除條件的申請

若是外籍配偶收到的是一個有條件性的2年綠卡的話,則夫妻兩人必須一起提出移除條件的申請(I-751表單)來把該2年的有條件性綠卡轉成常規的永久性綠卡。

2年內離婚的豁免權

若是在2年有條件性綠卡被轉成常規的永久性綠卡之前就離婚的話,該外籍配偶以一個人申請移除條件的申請(I-751表單)時,還必須要申請一個豁免權(waiver)。以一個人申請移除條件的申請的豁免權原因,可以包含:進入該婚姻的目的是真誠的但是該婚姻已因離婚或婚姻被廢止而終止了、該外籍配偶受到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的家暴或極度殘忍的對待、該外籍配偶若是被驅逐出境的話會遭受到極大的困難、或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過世了。

*斯拓克斯面談(Stokes Interview)

第一次在美身份調整面談之後或是在移除條件的申請階段中,若是移民官對於該夫妻的婚姻關係的真實性有所懷疑的話,則該夫妻兩人可能會面臨到被要求出席第二次的面談(斯拓克斯面談)。這種第二次的面談(斯拓克斯面談)可能會由信件來通知要出席第二次的面談或是會在第一次面談的當天被要求要進行(較少見)。第二次的面談(斯拓克斯面談)中,移民官可能會把夫妻分開詢問關於他們婚姻關係的相同問題,然後會核對兩人的答案來判斷婚姻關係是否吻合。這個第二次的面談(斯拓克斯面談)可以長達數個小時。

MARRIAGE-BASED GREEN CARD 婚姻綠卡 eng

申請直系親屬依親綠卡的流程總共所需要的時間包含 (1) 美國移民局審核婚姻綠卡申請(I-130表單)的處理時間,以及 (2) 當該婚姻綠卡受益人(外籍配偶)排期到的時候(優先日期生效時)申請在美國境內身份調整(I-485表單)的等待時間和處理時間,或者是通過美國境外的領事館或大使館申請領事處理(DS-260表單)的等待時間和處理時間。美國公民外籍配偶的婚姻綠卡是不需要等待優先日期生效的(申請本身就沒有綠卡排期),因此調整成綠卡持有人身份的申請通常都會和其婚姻綠卡的申請一起同時提出的。 

影響婚姻綠卡申請流程的時間通常包含(但不限於)以下因素:該外籍人士(或是配偶)出生的國家、美國移民局是否有發出補充證據的要求(“RFE”),以及美國駐外大使館或領事館、國家簽證中心(NVC)和美國移民局服務中心當下的案件數量。 

美國移民局審核婚姻綠卡I-130表單的時間,粗略估計需長達3到34.5個月的時間(平均值為大約8到18個月),且婚姻綠卡的申請是無法使用美國移民局所提供的加急服務的。美國移民局給的當前估略審核時間可以在 這邊查詢。 

綠卡排期 (優先日期生效)

轉變成為綠卡持有人身份的流程總共所需要的時間,主要分為兩個部分:(1) 婚姻綠卡的排期(等待優先日期生效的時間)是根據該婚姻綠卡受益人(外籍配偶)所出生的國家或是他們配偶所出生的國家而定的。該婚姻綠卡的排期可以從無需等待到數年不等的時間,以及 (2) 在美國境內身份調整(I-485表單)的處理時間或是通過在美國境外領事處理(DS-260表單)的處理時間粗略估計為4到15個月的時間。婚姻綠卡的優先日期為美國移民局收到該婚姻綠卡申請(I-130表單)的日期。

美國公民的直系親屬(包含美國公民的配偶)是不需要等待優先日期生效的(申請本身就沒有綠卡排期),因此調整成綠卡持有人身份的申請通常都會和其婚姻綠卡的申請一起同時提出的。

其它類型的綠卡(像是綠卡持有人外籍配偶的婚姻綠卡),在美國移民局批准綠卡的申請後,綠卡受益人必須等到他們優先日期生效的時候(輪到他們的綠卡排期),申請轉成綠卡持有人的身份。 

綠卡排期(優先日期生效)會有不同的等待時間,是因為每年總共可以發放的綠卡(移民簽證)有一定的額度並且分配給各國的綠卡數量也有額外的限制。對於某些國家出生(這是根據出生的國家而不所屬國籍的國家)的婚姻綠卡受益人(外籍配偶)像是中國或印度,因為太多人從那些國家申請移民了所以綠卡的額度常年被用盡,導致很多人需要排隊領取他們的綠卡名額(也就是俗稱的綠卡“排期”)。這些因為每年綠卡發放的額度不夠用,而需要排隊等待可使用的綠卡名額的人,必須根據美國國務院每個月發佈的 最新移民簽證排期表(DOS Visa Bulletin) 來判斷是否輪到他們的優先日期生效(綠卡排期輪到他們)。  

FAMILY-BASED VISA BULLETIN EXAMPLE依親綠卡排期表範例 (VISA BULLETIN EXAMPLE) eng

轉變成為綠卡持有人的移民簽證身份(美國合法永久居留權移民簽證的身份)是能夠在美國自由的工作和居住的最後一個步驟。可以通過兩種方式轉成綠卡持有人的身份:在美國身份調整和領事處理。  

在美身份調整(adjustment of status)通常是給已經在美國境內居住並且一直保持著合法的非移民簽證身份的人使用的。領事處理(consular processing)則是給居住在海外(美國境外)的人或是沒有資格在美國境內調整身份的人(也就是不能選擇“在美身份調整” 的人)。 

在海外 (在美國境外) 居住的人或是沒有資格申請I-485表單做“在美身份調整”的人,只能通過美國駐外大使館或領事館進行領事處理來取得他們的綠卡持有人身份(在美永久居留權)。領事處理的過程中通常會要求婚姻綠卡受益人(外籍配偶)到指定的美國領事館或大使館進行面談。進行領事處理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通常是分配給該婚姻綠卡受益人(外籍配偶)自己國家的美國大使館或領事館會,但是在某些特殊狀況下,該婚姻綠卡受益人是可以作為“第三方國家的國民”在別的國家 (亦即不是美國也不是自己的國家)進行領事處理取得其婚姻綠卡。 

在美國領事館或大使館的面談批准後,該婚姻綠卡受益人(外籍配偶)接著必須在美國的邊境(通常是在機場)被海關批准入境美國。換而言之,通過領事處理的綠卡受益人(外籍配偶)取得其婚姻綠卡的最後一個步驟為面談批准後入境美國這個動作。 

對於已經在美國生活並且持有有效的非移民簽證身份的人來說,通常有兩種選擇來取得他們婚姻綠卡持有人的身份:

(1) 在美調整身份: 這是比較常見的選擇,因為該婚姻親綠卡受益人(外籍配偶)不需要離開美國就能以I-485表單來申請調整成綠卡持有人的身份。該婚姻親綠卡受益人(外籍配偶)會在當地的美國移民局辦公室中進行面談,而該面談的批准也作為他們取得其婚姻綠卡的最後一個步驟。 

提交在美身份調整(I-485表單)的申請時間點,是在該婚姻綠卡受益人的優先日期生效時,也就是當綠卡已經沒有排期的時候 (這是根據美國國務院每個月發佈的最新移民簽證排期表Visa Bulletin 來判斷的)。綠卡的排期會受到該婚姻綠卡受益人所出生的國家(非擁有的國籍國家)的綠卡發放數量的限制(分配的綠卡名額)影響。在美身份調整的申請可以發生在當綠卡的申請(I-130表單)還在被美國移民局審核時(也就是還沒有批准之前)或是在美國移民局批准綠卡的申請(I-130表單)之後。若該婚姻綠卡受益人的優先日期在提交綠卡申請(I-130表單)時就已經生效了,則在美身份調整的申請(I-485表單)可以和婚姻綠卡的申請(I-130表單)一起同時提交。 

通常美國公民的外籍配偶(屬於直系家屬)的婚姻綠卡申請,會和在美身份調整的申請同時提出,因為美國公民的直系家屬不會受到每年綠卡名額的限制(給美國直系家屬的綠卡沒有數量上的限制),所以他們的優先日期在提出婚姻(直系家屬)綠卡的申請時,就已經生效了(不用等任何綠卡排期)。

提交在美身份調整(I-485表單)的申請時,可以同時間申請在美工作許可證(I-765表單俗稱EAD卡)和提前離境許可證(advance parole俗稱回美證)。  

持有工作許可證(EAD卡)的人可以自由的在美國更換工作並且合法的為任何美國雇主工作。工作許可證(EAD卡)與一般的工作簽證(例如H1B工作簽證)最大的不同是,拿著一般工作簽證的人只能為贊助他們簽證的美國雇主工作(也就是工作與簽證是綁在一起的)而拿著工作許可證 (EAD卡)的人則可以為任何合法的美國雇主工作。 

持有提前離境許可證(advance parole俗稱回美證)的人可以在他們 “在美身份調整” 的申請還在審核中時出國旅行(也就是在調整成綠卡持有人身份前可以自由的進出美國)。沒有持有提前離境許可證也沒有特定允許國際旅行的非移民簽證身份(H1B 簽證, H4 簽證, L1 簽證, L2 簽證, K3 簽證, K4 簽證, V 簽證)的綠卡申請人,若是在他們的 “在美身份調整”(I-485表單)的申請還沒有被美國移民局批准前 (還在審核中)就出美國旅行則會被視為放棄他們在美身份調整的申請 (也就是在美身份調整I-485表單的申請會被取消)。 

(2) 領事處理: 通常這個選項會被選擇是在當該綠卡申請人(或受益人)不能證明他們待在美國的時間中一直保持著合法的非移民簽證身份,或是當領事處理所需的時間比在美身份調整所需的時間還要短很多的時候。 

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CARD(EAD CARD 美國工作許可證)EAD & ADVANCED PAROLE COMBO CARD(二合一工卡&提前離境許可證)eng

外籍配偶的孩子有3種主要的方式取得綠卡:(1) 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可以領養這個孩子,若是孩子為16歲以下且已經一起共同生活至少2年了、(2) 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以繼父母的身份幫他們做依親綠卡申請、和 (3) 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的外籍配偶可以在自己取得綠卡後,幫他們的孩子申請第二優先類別的依親綠卡。

婚姻綠卡是給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的外籍配偶使用的移民簽證。對於該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的外籍配偶,是拿到有條件性的2年綠卡還是拿到常規的10年永久性綠卡,是根據該夫妻在該外籍配偶入境美國或其在美身份調整的申請(adjustment of status)被批准時,是否已結婚滿2年來做判斷的。 

若是婚姻綠卡在批准簽發時(也就是外籍配偶入境美國或他們在美身份調整的申請被批准時),該夫妻的婚姻已經超過2年以上的話,則簽發的婚姻綠卡會是常規的永久性10年綠卡。 

若是婚姻綠卡在批准簽發時(也就是外籍配偶入境美國或他們在美身份調整的申請被批准時),該夫妻的婚姻未滿2年的話,則簽發的婚姻綠卡會是一個2年有條件性的綠卡。在此2年有條件性綠卡到期前的90天內,夫妻必須一起提出移除條件的申請(I-751表單),把這個有條件性的2年綠卡轉成常規的永久性10年綠卡。 

若是在移除條件的申請被批准前,該夫妻就已經離婚(或婚姻被廢止)的話,則該外國配偶必須要通過證明該婚姻的結合為真誠的(union in good faith)來申請一個豁免權(waiver)讓自己能夠以一個人的身份提出移除條件的申請(I-751表單)。

如果您有婚姻綠卡(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的人的外籍配偶)相關的移民法律問題,請填寫“聯繫我們的表格”或是發送電子郵件給我們 (內容請簡易敘述您的背景和移民需求)。我們會盡最大的努力在48小時內回覆。

我們可以提供什麼幫助?

Kylie Huang Law 的移民律師會幫助客戶,判斷他們的身份是屬何種婚姻綠卡,以及他們是否還有申請其它種綠卡的選擇。我們會與客戶密切的合作準備其婚姻綠卡的申請,並且會為該婚姻綠卡的書面申請和面談申請,制定出最佳的呈現方式來提高獲得批准的機率。特定的婚姻綠卡申請,因涉及複雜的簽證證據要求和移民申請過程,一般常規下都是會由移民律師來處理的。對於狀況複雜(或不一般)的婚姻綠卡申請,都是建議一定要聘用有合法執照的美國移民律師來協助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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